(辦水保(2015)132號)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和強化流域管理機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辦法(試行)》?,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和強化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開展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主要包括對水利部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及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的工作檢查。
第三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提高監督檢查能力,嚴格落實檢查責任,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確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水利部備案,并抄送流域內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水利部報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情況。
第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的情況,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流域門戶網站公告上一年度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系統(http://sbjd.mwr.gov.cn/),檢查期間要積極推廣使用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現場應用系統。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舉辦水利部新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主管人員培訓班,宣傳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宣講水土保持工作重點要求,指導生產建設單位落實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章 跟蹤檢查
第七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督促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續設計、措施落實、監測、監理和設施驗收等工作,切實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
第八條 跟蹤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管理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變更審批情況,水土保持后續設計情況;
(三)表土剝離、保存和利用情況;
(四)取、棄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礦等,下同)場選址及防護情況;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六)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七)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情況;
(八)歷次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九)水土保持單位工程驗收和自查初驗情況;
(十)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情況。
第九條 流域管理機構開展跟蹤檢查,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檢查組成員參加,可邀請生產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單位)參加,檢查水土流失防治任務較重的生產建設項目時也可邀請專家參加跟蹤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可組織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條 跟蹤檢查主要采取現場檢查方式,也可采取召開專題會議、生產建設單位提交書面報告等方式?,F場檢查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積極推廣應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先進技術,提高監督檢查效能。
第十一條 跟蹤檢查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印發檢查通知;
(二)現場檢查并查閱有關資料;
(三)聽取建設單位和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匯報,并與相關人員座談;
(四)填寫制式表格,現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簽字;
(五)印發監督檢查意見并送達生產建設單位;
(六)對限期治理或整改的,及時進行復查。
第十二條 對水利部批準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產建設項目,每年至少開展檢查一次。對水土流失防治任務較重的生產建設項目要開展重點檢查,并適當提高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 對跟蹤檢查結果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二)對依法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產建設單位,給予表揚;對發現存在問題的,要求生產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三)經復查,對限期內沒有完成整改任務的,約談生產建設單位負責人,督促整改;
(四)對拒不整改落實的,經調查取證確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采取行政代履行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水土保持監測、監理等技術服務工作存在較嚴重問題的,應提出批評和整改要求,并向水利部和資質管理單位反饋有關意見。
第十五條 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由流域管理機構參照跟蹤檢查的要求組織開展有關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作檢查
第十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檢查。
第十七條 工作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人員及制度建設情況;
(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驗收情況;
(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
(四)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繳情況;
(五)水土流失案件查處情況;
(六)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系統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工作檢查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發檢查通知;
(二)現場檢查和查閱有關資料;
(三)反饋檢查意見;
(四)將有關情況報告水利部。
第四章 廉政要求
第十九條 流域管理機構開展跟蹤檢查,不得妨礙生產建設單位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同時加強對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教育與管理,嚴格遵守《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驗收和監督檢查廉政規定(試行)》,保障監督檢查工作公平、公正、廉潔依法進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中存在廉政問題的,可向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對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者收受賄賂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辦公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印發